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案释法案例

时间:2023-11-24 08:32:00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被某公司录用,一直工作到2017年2月22日离职,期间双方没有一方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13日李某到我局申请要求某公司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4月18日——2017年2月22日期间二倍工资。

某公司辩称:李某没有向公司提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李某也有责任,不应该全部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调查处理情况:经查,李某确实于2016年4月18日—2017年2月22日在该公司工作,双方也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裁决如下:1、某公司应支付给李某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2月22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驳回李某的其他请求事项。

案件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应当从建立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起的第二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2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责任编辑:政策法规与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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