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案释法案例

时间:2023-11-24 08:45:00

【以案释法】:劳动者放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2021年5月,李某到梅河口市劳动人事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其自2020年9月至今在梅河口市某公司工作,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该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查处结果: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调查,向被投诉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派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人事监察大队配合调查并接受询问。该公司代理人在接受询问时承认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辩称是李某自己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李某入职时,与公司达成协议,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约定每月为其发放社保补贴,并提供了有李某签字的书面协议。

经过调查认定,该单位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代理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其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公司于收到责令书的次日为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无论劳动者自愿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这都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政策法规与监察科
主办: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违法行政行为举报电话:430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