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通知

时间:2024-11-12 14:46:00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9〕72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转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21〕151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过渡期间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22〕139号)文件精神,我局全面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请各企业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安排专人负责,积极开展此项工作,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为企业夯实发展人才基础。

一、培养对象和目标

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

2.与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二、培养模式

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健全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深度合作机制,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构建企业技术工人培养新模式,为企业持续发展储备充足的技能人才。

三、培养主体和职责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四、培养内容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方面培训力度。

联系人:李冰、杨志欣

咨询电话:43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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