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33号)文件精神,2024年11月16日,梅河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聘请省级鉴定专家,按照《职工非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件,对未列出的其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相应条目执行,对邓作先等38名非因工伤(病)残职工进行了现场鉴定,现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4年11月18至2024年11月25日。
公示期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梅河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名反映。
电话:0435-4303358(党办)0435-4303177(工伤科)
地址: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