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梅河新区的批复》(吉委〔2021〕293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梅河新区“区政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2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梅河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牌子。
第三条 梅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梅河新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梅河新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激励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受理人事和劳动保障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梅河新区(梅河口市)事业单位人事和劳动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梅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梅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梅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参与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十四)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五)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和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七)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十八)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二十)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完成梅河新区党工委(市委)、管委会(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与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