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市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有效防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和交通安全的影响,落实秸秆禁烧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2018年10月8日梅河口市市委办公室、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梅河口市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
一、党政齐抓共管。各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秸秆离田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秸秆禁烧政策宣传、发布公告、监督管理和督查巡查,依法制止、查处焚烧秸秆行为。
二、实行分级负责。实行市领导包乡镇(街)、乡镇(街)包村、村包屯组、屯组包户、户包地块的包保工作机制,逐级落实包保责任。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焚烧秸秆行为的乡镇(街)党政领导及其相关责任人,未按照有关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情节、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严格监督检查。在秸秆禁烧工作期间,全市秸杆禁烧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梅河口市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组。对各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禁烧措施情况、前期准备情况及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查
五、实行奖惩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及秸秆禁烧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1日,在禁烧区内被东北督察局或省巡查组做为全省第一处火点进行通报,并被省财政扣拨50万元的,由事发乡镇(街)承担,再次发现火点被扣拨30万元的也由事发乡镇(街)承担。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落实较好的乡镇(街)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