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国Ш及以下柴油货车”禁止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的函

时间:2020-06-10 12:11:00

 

Ш及以下柴油货车车主:

现将《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国Ш及以下柴油货车”禁止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将修改意见于6月4日下班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办,如无意见也请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至生态环境局521室。联系电话:4899915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国Ш及以下柴油货车”禁止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Ш及以下柴油货车”禁止通行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减少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量,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我市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市政府决定对“国Ш及以下柴油货车”实施禁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Ш及以下柴油货车”是指排放标准为国Ш标准和低于国Ш标准以柴油作为动力的货车。

二、在梅河口市境内通行的所有国Ш及以下柴油货车,不得在黑大公路G202、集阿公路G303、抚公公路G504上行驶。

三、违反规定驾驶“国Ш及以下柴油货车”在限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

                             

2020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大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