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王刚(梅河口市海龙镇福耀纸制品厂)位于梅河口市双兴镇福兴村二组,该厂负责人王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10吨纸浆废渣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至厂区西侧1000米处废旧石场内。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其下达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责改字﹝2024﹞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024年3月26日,下达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罚告字﹝2024﹞1号),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该厂在法定期限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2024年4月3日对王刚(梅河口市海龙镇福耀纸制品厂)下达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罚﹝2024﹞1号),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二、梅河口市欣源工农商有限公司位于梅河口市红梅镇红梅街,该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其下达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责改字﹝202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20日,下达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罚告字﹝2024﹞2号),1.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该单位在法定期限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2024年4月8日对梅河口市欣源工农商有限公司下达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罚﹝2024﹞2号),1.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