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梅河口市溢源废旧物资加工厂位于梅河口市新合镇河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MA1703FGXX,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厂在2023年、2024年、2025年期间进行废旧轮胎裂解生产线生产活动,产生废机油、油泥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5日对其下达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责改﹝2025﹞4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信息。该单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6月11日,我局下达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罚告﹝2025﹞4号),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该单位在法定期限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5年6月19日,我局下达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罚﹝2025﹞4号),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二、梅河口市溢源废旧物资加工厂位于梅河口市新合镇河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MA1703FGXX,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厂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生产活动,裂解生产线车间顶棚存在三处(每处约2平方米)破损漏洞,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未按照规定要求安装、使用脱硫除尘污染防治设施。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30日对其下达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责改﹝2025﹞5号),责令在恢复生产前,裂解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生产车间破损漏洞,减少废气排放。该单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6月11日,我局下达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罚告﹝2025﹞5号),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该单位在法定期限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6月19日,我局下达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罚﹝2025﹞5号),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