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监督指导全市各部门对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制定我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组织拟定和辩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三)负责市管和通化市环保局授权管理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三同时”审查;受市政府委托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发展计划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及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五)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行政仲裁;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正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征收排污费,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市监测网和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八)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推广防治污染的新产品、新技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组织协调利用外资项目工作。
(九)负责核安会、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下属单位编制和人员管理;负责全市环保队伍建设;制订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