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城区个体经营用地及部分企事业单位出租给个体经营用地的土地年租金收缴工作。
二、负责城区个人住宅用地的土地年租金收缴工作。
三、负责铁路系统出租给个体经营用地的土地年租金收缴工作。
四、负责城区个体经营工业用地的土地年租金收缴工作。
五、负责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用地的踏查申报工作。
负责城区内个人住宅用地的土地年租金收缴工作;负责城区内个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工作;对城区内的国有土地违法进行监督、检查、呈报工作;组织城区内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的申报及收费工作;负责城区内个人占用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建设用地进行初审和呈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