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不动产告字第【2024】240919001号
韩俊昌,土地使用权证号:梅集建字(1991)第07-10-(5)号,合法面积273.00平方米,建筑面积78.00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现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