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和,土地使用权证号:15-05-200号,用地面积863.94平方米,合法面积294.00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