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丕义,土地使用权证号:梅集建字(1991)第08-03-(9)号,合法面积266.00平方米,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