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不动产告字第【2025】250910001号
宋文杰,土地使用权证号:1991字第26-05-(13)号,用地面积667.26平方米,合法面积217.35平方米,建筑面积62.10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