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不动产告字第【2025】250910003号
宋振江,土地使用权证号:1991字第26-07-(183)号,用地面积235.98平方米,合法面积108.78平方米,建筑面积31.08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