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不动产告字第【2025】250912001号
李艳华,土地使用权证号:26-07-242号,用地面积386.0平方米,合法面积231.0平方米,建筑面积66.0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