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不动产告字第【2025】251226004号
翟恒国,土地使用权证号:梅集建(1991)字第19-03-59号,用地面积655.12平方米,合法面积252.00平方米,建筑面积78.52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