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不动产告字第【2026】260120012号
高洪录,土地使用权证号:梅集建(1991)字第19-14-238号,用地面积645.39平方米,合法面积266.00平方米,建筑面积71.86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