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不动产告字第【2026】260513001号
闫宝贵,土地使用权证号:12-11-(58)号,用地面积417平方米,合法面积205平方米,建筑面积72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