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不动产告字第【2026】260514001号
李崇波,土地使用权证号:梅集建(1991)第11-09-(114)号,用地面积1003.00平方米,合法面积252.00平方米,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