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不动产告字第【2026】260819005号
孙淑华,土地使用权证号:梅集建(1998)第42号,合法面积193.20平方米,建筑面积55.20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