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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辉发河重点段治理工程(梅河口境内)堤防范围权属的决定

梅政发〔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9-28 10:5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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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辉发河防洪体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水流可以单独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以水流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河道以及国境边境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背水侧护堤地边线之间的国土空间;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可按该河段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结合实际确定。按照《吉林省海龙县革命委员会关于治理大柳河工程设计任务书的报告》(海革发字〔1971〕第67号)、《梅河口市水利局文件关于将辉发河干流大柳河段纳入主要江河管理的请示》(梅水发〔1994〕50号)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辉发河(大柳河)段纳入主要江河管理的请示》(梅政发〔1986〕136号)文件内容以及第三方测绘公司勘测,确定堤防辉发河现状堤防(含堤顶和堤坡)面积为:68.4913公顷,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梅河口市水利局实施管理。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辉发河重点段治理工程(梅河口境内)堤防范围权属决定》政策解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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