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梅河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施细则
  • 文件号 梅法发〔2018〕25号
    发文部门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梅河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原文链接 http://www.mhk.gov.cn/xqxz/bmdt/202104/t20210413_8361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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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诉讼,提升残疾人法治幸福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诉讼两便原则和国家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政策,坚持问题导向,以“优质高效、方便快捷”为重点,转变服务思维,因案施策,积极回应残疾人的司法需求,以切实的态度、便捷的设施、贴心的服务,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加强残疾人司法服务供给力度,依法处理好每一起残疾人权益纠纷案件,使所有残疾人从立案、审判及执行中都能获得便捷、精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履责,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2.加强沟通协作。办理涉残疾人案件,加强同市残联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的沟通联系,建立稳定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充分沟通协作,推动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合力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

    3.方便残疾人立案。在立案大厅配备专职导诉人员,开设残疾人诉讼服务窗口,对残疾人优先接待、优先立案,指定专人帮助其办理立案、缴费等诉讼手续,为残疾人提供一站式立案服务;对交通不便的涉残疾人案件,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积极采用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邮寄立案等绿色通道快速立案;残疾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或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予以指导。对于不属本案管辖的,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必要时积极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取得联系,保障残疾当事人及时立案。

    4.加强诉讼引导。对残疾当事人加强诉讼程序的引导和释明,帮助引导残疾人办理联络法官、开庭等候、查阅卷宗、立案申诉、扫描复印等诉讼服务,统一印制下发残疾人诉讼服务指南和法律维权手册,详细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让广大残疾人知晓诉讼程序。及时精准普法,提高残疾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维权能力,高效依法维权。对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残疾当事人,依法放宽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对残疾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残疾当事人的实际,法院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方式。

    5.依法适用监护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残疾人参加诉讼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可以按照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指定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代理人。

    6.方便参与诉讼。采用相对灵活的审判工作机制,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当事人,进行上门送达、上门调解,逐步完善便携科技法庭设备设施,采取就地审理等巡回审判模式,就地化解矛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等远程视频形式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

    7.加快审理流程。开辟立案、审理绿色通道,建立涉残诉讼案件分类处理机制。依法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对涉残疾当事人的案件,立案庭设立特殊标识,优先立案后及时告知相关业务庭室,优先送达、及早开庭、及时判决、尽快结案,缩短办案周期。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充分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发挥一审终审优势,尽快实现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依法引导残疾当事人申请适用督促程序,以支付令方式快速结案。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以及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依法先予执行。

    8.加大执行力度。残疾当事人胜诉案件,建立案件回访制度,承办法官及时主动了解义务履行情况。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要直接移送执行,尽快进入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快执结,及时实现残疾人合法权益;对分期履行的,承办法官动态跟踪履行情况并督促其尽快履行,如发现当事人停止继续履行的,直接移交执行;对被执行人为残疾人的案件,应当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充分了解未履行的原因及困难,主动与社区、民政、残联沟通联系,帮助其履行义务。

    9.加强法律援助。自受理刑事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告知残疾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残疾被害人、残疾自诉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的残疾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0.加强司法救助。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主动了解残疾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经济确有困难、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当事人,依法为其减、缓、免诉讼费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当事人,告知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指定专人全程帮助残疾人办理司法救助手续,对残疾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救助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对残疾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简化审查程序,快速受理审查;主动与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贫困残疾人动态更新信息,提高审查效率。

    11.及时指定辩护人。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衔接,落实告知、转交申请等事项。刑事被告人是未成年残疾人,或者是盲、聋、哑、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成年残疾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残疾人,没有辩护人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12.严厉惩处侵害残疾人的犯罪。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犯罪,特别是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残疾人劳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以及组织未成年残疾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依法严厉惩处,切实保护残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13.依法对残疾人从宽量刑。刑事案件的残疾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办理好残疾人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对于残疾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认真对待残疾人提出的各项权利诉求,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尽快受理。充分听取残疾人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意见,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15.健全涉残疾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涉残疾人的民事案件,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多元调解,大力借助残疾人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组织以及公安交通、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力量,合力化解纠纷。

    16.发挥好司法建议作用。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维护残疾人权益工作不到位等情况的,及时向有关单位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市残联等通报情况,必要时发出司法建议,并跟踪反馈督促落实。

    17.依法妥善处理涉残疾人涉诉信访案件。对于残疾信访当事人,做到特别关照,及时接待,有诉必理。设立残疾人来访接待区,对信访人为盲人的,接访人要做好引导工作;对信访人为聋哑人的,接访人应联系手语翻译人员协助接访。由专职接访法官接待残疾人的涉诉信访,认真审查申诉材料,听取来访意见,完整记录来访信息,能够当场解答处理的当场解答处理,不能当场解答的,告知按规定期限等待处理。针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疑问,通知原承办法官、庭室或值班庭长答疑解惑,对确有错误或者瑕疵的案件,及时转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18.完善诉讼无障碍设施及服务。对现有接待场所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要逐步加以改造,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残疾人通道和快速安检通道。在立案庭、法庭设立必要的休息区。设置拐杖、轮椅、放大镜等辅助器具。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设计制作满足残疾人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建立手语翻译、盲文人员、心理咨询师联系名册,发挥具有专业技能志愿者作用,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无障碍服务。根据案件情况,允许相关辅助、陪护人员陪同残疾当事人出庭。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盲文、大字体的裁判文书。

    19.提高诉讼服务质量。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案制,增强优质服务意识。培育一批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先进典型,引导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职业规范。健全服务信息反馈机制,开展残疾人审判执行案件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纳入法官干警绩效考核范围。

    20.建立残疾人维权联席会议制度。与市残联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残疾人在社保、困难救助、医疗康复、抚养赡养、生活照料及教育、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法律需求及难题,评估法律诉讼服务需求,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档案,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实现与市残联快速对接,保障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21.开展专项维权活动。组建残疾人公益法律服务团,利用爱眼日、全国助残日、爱耳日、残疾预防日、国际残疾人日、国家宪法日等节点,深入残疾人康复机构、托养机构、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通过以案释法、举办法律讲座等形式,开展“残疾人法律维权”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工伤、道路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残疾人典型维权案例的宣传力度,开展针对残疾人的法律知识宣传和公共法律教育等专项活动,提升残疾人法治幸福感。

    22.支持市残联依法履责。市残联积极帮助残疾人获得法律服务,接到残疾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依法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当日受理、当日指派,提高办理实效。市残联可以应要求协助残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23.残疾人联合会主动担负起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职责,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办理涉残疾人案件。市乡两级残联积极对残疾当事人做好诉讼引导、答疑解惑、释法说理等工作。

    24.市残联主动支持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残疾人、残疾人组织、残疾人服务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依法参与巡回审判、网上开庭、就地调解、网上调解等诉讼活动,为残疾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5.市残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联系、聘请辅助人员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梅河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