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号 梅政发〔2018〕13号
    发文部门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http://www.mhk.gov.cn/xqxz/zfwj/201806/t20180613_8351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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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家庭收入

    评估测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科学测算和准确掌握城乡贫困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乡低保申请家庭收入的核算评估。

    第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四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现役义务兵,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强戒所内服刑、强戒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第五条评估测算城乡居民贫困家庭收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户为单位;

    (二)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费、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七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四)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六)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七)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八)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的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九)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慰问款物。

    (十)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当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安居房和必要搬迁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和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家庭,按规定实行收入豁免:

    (一)因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收入按我市低保标准200%扣减。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及一、二级重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按我市低保标准100%扣减。

    (三)丧偶单亲家庭且子女就学的,人均收入按我市低保标准50%扣减。

    按以上标准扣减后收入为负数的家庭按零收入核定;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低保;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00%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重病患者和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第九条核查的追溯期,城市自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农村自申请之月前起12个月。追溯期内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其中工资收入一般以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

    第十条贫困家庭收入的测算标准将随着我市的行业收入标准、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务工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的通知》(梅政发〔2014〕5号)同时废止。

    2017年梅河口市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标准

    一、打工人员按用工单位(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打零工收入(指6个月以上)80—120元/天。

    (二)工地力工收入100—160元/天;大工收入200—500元/天(每年按6个月工作时间计算)。

    (三)保姆收入1800—3000元/月。

    (四)劳务市场工人收入2200—4000元/月。

    (五)打更收入800—900元/月。

    (六)开出租车收入2500—3500元/月。

    (七)开大型车收入4500—6000元/月。

    (八)钟点工收入900—1500元/月。

    二、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收入计算标准(以实际种植面积为准):

    (一)土地收入。

    种植玉米按每亩500元(小亩)计算,补贴245元/亩。

    种植水稻按每亩900元(小亩)计算,补贴130元/亩。

    种植大豆按每亩144—218元(小亩)计算,补贴292元/亩。

    棚膜蔬菜冷棚按每亩8000—10000元(小亩)计算,补贴120元/亩。

    棚膜蔬菜暖棚按每亩20000—25000元(小亩)计算,补贴120元/亩。

    种植烟叶按每亩500—1500元(小亩)计算,补贴120元/亩。

    注:纯收入计算不含各项补贴,不含土地流转租地费用。

    (二)土地转包收入。

    旱田每亩按100—300元计算,水田每亩按200—500元计算。

    (三)多种经营。

    养牛户,自1头以上算起,每头每年按3000—5000元计算。

    养鸡(鸭)户,自3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按3—5元计算。

    养鹅户,自3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按5—6元计算。

    养羊户,自2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按300—400元计算。

    养猪户,自2头以上算起,每头每年按300—600元计算。

    养狗户,自5条以上算起,每条每年按300—500元计算。

    养蜂户,自10箱以上算起,每箱每年按600—800元(收成年)计算。

    (四)承包林地的,果林自10棵以上算起,按果树栽植年限划分:

    1—5年,单株每年产果5公斤,收入为10元;

    6—10年,单株每年产果15公斤,收入为30元;

    11年生以上的,单株每年产果25公斤,收入为50元。

    木材生产收入测算标准:以采伐林木销售材积量计算,每立方米原木收入为50—100元。

    林木种苗收入测算标准:以当年出圃销售苗木数量计算,每株收入为0.2—0.5元。

    三、赡养费的计算:成年子女应付给父母赡养费。其中赡养人家庭核定前12个月自理医疗支出超过3万元的,当年度可不计算赡养费;赡养人家庭为含有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且人均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可不计算赡养费。农村赡养费按法定赡养义务人每月70元计算。城市赡养费按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200%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的20%计算。如赡养费有人民法院裁决书,按裁决书确定。对于完全失能人员,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费不予计算。

    四、抚养费的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扶(抚)养费,按照抚养义务人月收入的20%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抚养费按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

    五、有劳动能力无故不参加工作或无法核实收入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按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核算。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按12元/小时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