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梅政办函〔2018〕69号 |
发文部门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原文链接 | http://www.mhk.gov.cn/xqxz/zfwj/201901/t20190122_83519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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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及时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 24 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二、简化救助程序
对于急难型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市民政局要充分考虑困难群众实际需求,通过政府授权方式,将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限下放到乡镇(街)。救助额度超过一般救助标准、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临时救助,由乡镇(街)报市民政局通过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批。市民政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救助标准
各乡镇(街)要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造成突发困难的急难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 1000 元(含 1000 元);支出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地 6 个月(含 6 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额度由当地乡镇(街)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自行确定。因春节及冬季取暖期间给予的一次性临时补助,具体额度由当地乡镇(街)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和救助对象急难程度自行确定。
四、完善救助方式
各乡镇(街)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和时效性。要规范实施“一事一议”制度,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由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受委托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涉及部门和救助金额大小,召集直接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会商确定特殊救助个案的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五、加强制度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也可根据当地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威信度高、口碑好、管理规范的合法社会组织、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参与临时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同时,要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细化工作目标、措施和时限,强化工作条件和管理手段,既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夯实制度基础,又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创造有利条件,既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又要提供发展的空间,努力形成“合作共赢”的工作格局。
六、建立健全乡级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每年年底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当年常住人口数、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核定各乡镇(街)备用金额度,并拨付乡镇(街)用于下年度日常急难救助的资金。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街)可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资金;年底临时救助备用金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街)负责管理使用,市财政局应会同市民政局制定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并对乡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强化工作措施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一要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的通知》(吉民发〔2018〕46号)要求,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二要明确部门责任。市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监督乡镇(街)、村(居)委员会规范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三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要大力宣传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明确救助对象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临时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惩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四要建立容错机制。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五要深化急难救助。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工作经验和模式,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