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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810135887711/2012-00688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3月06日
标      题: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梅政发〔2011〕17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06日

 

 

 

 

 

梅政发〔201117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

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省、通化市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201191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居民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制度,让全市患有重大疾病的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完善的医疗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本辖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低保户;

    (二)“五保”供养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市“三无”人员、孤儿;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人群。

第二条 救助病种

(一)肾病透析治疗;

(二)器官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后抗排斥反应治疗;

(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放化疗;

(四)结核病治疗;

(五)精神病治疗。

第三条  救助比例及标准

救助对象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新农合、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肾病透析、器官移植、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住院及门诊透析或放化疗治疗比例。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报销比例100%。即:新农合报销70%,民政报销27%,医疗机构承担3%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报销比例100%。即:报销范围金额在1万元以下部分,医保报销55%,民政报销42%,医疗机构承担3%。报销范围金额超出1万元以上部分(含1万元),医保报销65%,民政报销32%,医疗机构承担3%

(二)结核病、精神病患者救助比例。

患以上两种疾病应由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确需门诊治疗的患者,按以下救助比例给予救助,未经批准擅自将门诊治疗转为住院治疗的患者,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患者报销比例100%。即:新农合报销70%,民政报销30%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报销比例100%。即:报销范围金额在1万元以下部分,医保报销55%,民政报销45%;报销范围金额超出1万元以上部分(含1万元),医保报销65%,民政报销35%

(三)救助对象患以上病种,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及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费用后,其余符合医疗救助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年最高上限2.8万元,新农合报销年最高封顶线6万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四)未参保、参合及转到外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按照《梅河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条 住院救助程序

市民政局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出院实行费用结算一站式,一单清即时结算。

在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未建成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提出申请。患者本人或代办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出院结算单和住院病历、新农合或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凭证等相关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乡镇(街)填写《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二)村民代表评议。村委会(社区)组织村民(居民)代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评议,由村民(居民)代表签字同意,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三)乡镇(街)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患者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填写《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报民政部门审批。

(四)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对首次救助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无异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救助手续。

(五)公示。民政部门在办理完救助手续后,由所在乡镇(街)对救助对象救助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发放救助资金。公示无异议的,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患者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领取救助资金,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

  首次救助后,继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患者本人直接到乡镇(街)民政办填写《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报民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

(一)市中心医院(爱民医院);

(二)市友谊医院;

(三)市结核病防治所;

(四)通化精神病院、海龙精神病院。

第六条 相关要求

(一)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者,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责任。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遵守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得在诊断、治疗、医疗文件书写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法律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要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推诿塞责、吃拿卡要,积极为救助对象及时办理救助手续,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严格履行村民(居民)代表评议制度,不得擅自简化程序,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重大救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新迁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满三年后方可享受本救助办法。

(六)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101日起执行,试行时间一年。

 

附件: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居民

重大疾病医救助工作领导

 

  长:于翠利  代市长

副组长: 刘怀玉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张卫红  市委常委、副市长

       孙维良  副市长

  员:宁洪友  市民政局局长

       徐天芝  市卫生局局长

       刘铁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胡雅萍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升平  市中心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任:宁洪友(兼)               

副主任:白忠武  市民政局副局长              

  员:张洪光  市民政局社救科科长           

                  

 

 

 

 

 

 

 

 

 

 

 

 

 

 

 

 

 

 

 

 

 

 

 

 

 

 

 

 

 

 

 

 

 

 

 

 

 

 

 

 

 

主题词:民政  救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检委办公室,开发区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9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