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
梅政办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3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审管分离”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梅政办发〔2019〕32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告知承诺制度目的
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就是探索实施“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科学重组、流程再造,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审批监管并重”的新型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全程服务”转变。
二、告知承诺制度定义
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三、告知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以及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审批权限在梅河口市的、涉及企业设立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管的;
(二)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四、告知承诺制度的操作程序
(一)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 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 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 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二)承诺。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审批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 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2.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 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三)受理、决定。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需要颁发行政审批证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应当场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行政审批证件。
4. 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5. 行政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含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6. 告知承诺文书由行政审批机关发放和管理。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四)诚信档案。
各部门要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各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各部门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行政审批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制度,兑现政府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承诺,并提供优质服务。因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二)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审批权限在我市的,在承诺时限内行政审批机关未核发有关批准文件证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的行政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三)申请人从方便自身许可的角度,可以申请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也可以选择原有许可程序办理。
(四)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申请人获批准文件或证件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接受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监管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并应当在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实地检查后发现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指导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经指导改正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监管职能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该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并将其违诺情况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且该申请人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行政审批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或证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批准文件或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行政审批机关要在2021年3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并备案。第一批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审批机关要抓紧设计制作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格式文本,并完成人员培训、内部管理、事后监管等准备工作,确保这项制度按期实施。
(三)监管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统筹安排行政管理力量,将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
附件:1.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第一批)
2. 梅河口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样式)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附件1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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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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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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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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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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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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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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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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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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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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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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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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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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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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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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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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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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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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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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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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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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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梅河口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编号:第 号
根据《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二、许可条件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三、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2.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时间内颁发 (许可证件名)。请申请人到梅河口市政务大厅出证窗口领取上述许可证件。
四、行政管理要求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 按照《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有关许可证颁发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适当时间内),监管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监管职能部门将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证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 申请人未获得审批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其他
1.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
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承诺如下:
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 个工作日内颁发 (许可证件)。
梅河口市XX局
年 月 日
(自此以下部分为申请人填写内容,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签字盖章)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项目行业类型: 项目总投资额:
现经营范围: 现注册资金:
梅河口市XX局:
本申请人对申请从事的行政审批作出以下承诺:
1. 本申请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2. 本申请人承诺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承诺达到以下条件:
(内容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
3. 本申请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获得有关许可证件前,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 本申请人若承诺不实或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申请人承担;
5. 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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