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返回外部展示平台
索  引 号: /2021-00577 分  类: 标准 ; 其他
发文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6日
标      题: 《梅河口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6日

《梅河口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简化登记手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采取承诺制的办法,引用诚信建设机制,解决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过多、程序复杂的问题。

  2.采取“承诺制+负面清单”的办法,明晰申请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解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的问题。

  4.明确相关争议的解决路径,解决因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引发的争议问题。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梅河口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