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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01104 分  类: 社会福利 ; 意见
发文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标      题: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字号: 梅政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1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

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梅政发〔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开展农民进城购房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联发〔2021〕7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并结合我市“十四五”人口吸纳计划,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2021年6月16日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降低进城农民的购房成本,有效解决进城农民住房问题,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购买、再申请、后补贴”的原则,进城农民购房申请补贴的,以刚性住房需求为主,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农村。

(二)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仅限于梅河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所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别墅、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应当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梅河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唯一住房。

四、补贴标准

(一)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二)消费劵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给予家电消费券补贴。其中,购买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房屋补贴5000元消费券;购买100平方米以上房屋补贴10000元消费券,消费券可在市区内部分家电经销商场使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

(三)房地产企业减免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有意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网签价格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补贴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

(二)购房补贴申请书。

(三)村委会出具的农村户籍证明(需经属地公安部门认定);域外居民出具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域外户籍证明。

(四)房屋买卖合同。

(五)购房发票。

(六)契税完税凭证。

(七)家庭成员在梅河口城市规划区内无房信息证明(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住房)。

六、补贴申请程序

(一)购房农民到市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提交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住建局对购房农民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补贴证明。审核未通过的,由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

(三)购房农民凭借市住建局补贴证明,到市财政局申领购房补贴,到市商务局申领家电消费券;到有意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100元/平方米的优惠。

七、其他情形

(一)申请人获得购房补贴后,因其他原因退房的,必须将政府补贴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补贴全额退还。资金补贴退至市财政局;消费券补贴退至市商务局,已使用部分,折合成现金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补贴的,退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分别出具退款凭证;开发企业凭借退款凭证为购房农民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二)申请人所购住房自获得购房补贴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上市交易,2年后上市交易办理过户手续时正常缴纳税费。

(三)域外居民到梅河口市购房,不受农村户籍限制,参照本实施意见与本地农村户籍人员享受同等政策。

八、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有权对农民进城申请购房补贴及消费券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骗取购房补贴及消费券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发放工作。

(二)完善保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补贴所需提交材料,认真审核,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购房者,得到政策惠利。

(三)推动整体提升。要坚持试点先行,边摸索、边总结、边推广、边提升,积极探索经验。

(四)加强宣传发动。要注重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宣传联动,营造浓厚氛围,让农民购房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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