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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房产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三、政务信息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房产局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四、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务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二)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部门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三)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四)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政府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六、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