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制度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全面推进我街道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特制定此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征求意见制度
本街道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根据所制定文件的使用性和可行性,有关责任站办所须广泛征求意见,可以通过征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干部职工、社区(村)三职干部以及普通群众的意见,使文件的论证更加充分,内容更加科学合理,并采取集体讨论,进行合理论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举行相应的论证会,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二、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由,本街道站办所负责人进行初审,分管领导进行复审,由主要领导进行签字审核,最后,由党政办公室或综合办公室出示正式文件,将审签文件进行保存,凡由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必须报拟,街道党政办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部门领导和主要领导不予签发。
三、公布制定
本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必须予以公布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让相关责任部门和广大群众知晓,让群众广泛参与论证,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
四、清理制度
凡本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文件的使用范围和作用,在文件上,要注明有效期限,需要修改的要及时修改,需要废止的要及时废止,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确保我街道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成效
梅河口市光明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