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减少失误,保证重大决策的有效实施,防止资源浪费和执行偏差,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议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在重大决策施行过程中,跟踪反馈评议组织机构要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形式实施跟踪督办,收集有关情况,对影响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新的问题等情况形成书面反馈报告,对重大决策的最终执行效果做出综合评价,并由此建议重大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决策作出后,街道领导班子根据重大决策涉及的内容,如人事、资金、项目等,设立跟踪反馈评议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设立临时性跟踪反馈评议组织机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审等相关部门组成,不分管重大决策事项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跟踪反馈评议组织机构要确立跟踪的主要步骤和程序及重点环节,对期限较长、复杂的事项要阶段性反馈和评议,并将反馈意见和评议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经秘书室统一整理后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通报给街道决策机构。
第六条 街道领导班子要及时、认真听取跟踪反馈评议组织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论证、调查,对确需进行调整的决策环节要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 跟踪反馈评议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街道重大决策能及时、有效、合理地得到落实。对于不作为、乱作为、提供不准确、不合理的评价意见,造成街道重大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街道领导班子在听取反馈意见和评议结果后,不能及时、准确做出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决定,造成后果的,对街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领导班子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第九条 跟踪实行重点环节跟踪和阶段跟踪;反馈实行重点反馈和事后反馈;评议实行阶段评议和事后评议。对事后评议,要进行全面评议,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十条 评议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强化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实现重大决策资源的科学分配为目的。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重大决策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实施结果与重大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负面因素;
(四)群众的接受程度;
(五)与全市经济建设符合的程度;
(六)实施带来的近期成效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评议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重大决策的特点、作用范围,采取相应的科学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街道领导班子对重大决策反馈意见和评议结果审阅后,形成对重大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梅河口市光明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