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梅政办发〔2018〕64号)文件要求,红梅镇实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制度制定如下:
一、为加强对我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我镇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三、综合办公室和党建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党委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备案工作。并及时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性文件送签发布前应由起草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管理部门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五、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综合办公室或党建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核并听却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起草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和草案说明送交综合办公室或党建工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镇领导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草案经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镇领导决定、签发。
七、规范性文件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其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应公开的除外。规范性文件应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综合办公室或党建工作办公室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报市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