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政务公开涉及的公开事项,将依据乡镇的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二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和投诉电话(热线电话)等要素。
第三条 及时根据上级指示汇总编制本镇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应当遵循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公开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五条 当涉及上述条款调整之前,需将调整事项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六条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管理需接受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