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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一、为增强我街道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二、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街道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三、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四、根据本街道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三)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四)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五、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六、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