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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街道会议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街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会议公开范围

  包括参加理论学习会议、中心组学习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凡研究决定的事项不涉密,均应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均需通过网络、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会议公开形式

  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美丽和平”微信公众号,以工作动态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开。

  第三条、会议公开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重点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意见;

  (三)研究办事处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会议公开实施

  会议公开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等除涉密外均应主动公开。

  三、街道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二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和投诉电话(热线电话)等要素。

  第三条汇总编制本部门本区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应当遵循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公开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五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涉及单位需将调整事项报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六条 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的动态调整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