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乐乡 > 履职依据返回外部展示平台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乡镇GDP核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办局,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乡镇GDP核算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乡镇GDP核算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开展乡镇GDP核算工作的批示要求,根据《吉林省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书记王爱明同志关于做好2020年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批示精神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建立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乡镇季度GDP核算制度,真实准确反映各乡镇经济发展情况,更好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核算原则

(一)效率优先原则。季度GDP核算主要通过相对容易获取的行业指标增长速度进行推算,在季后的次月末前反馈核算结果,提高乡镇GDP数据的时效性。

(二)规范统一原则。依据国家、省核算分类标准和核算方法,制定乡镇GDP核算方法,规范核算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核算工作,统一公布核算结果。

(三)协调匹配原则。加强对核算基础资料的审核评估,对个别基础指标增长速度出现异常值或变化超过一定幅度的,进行适当限高或限低,确保数据之间逻辑关系合理,基础数据规范可信。

(四)兼顾公平原则。充分重视乡镇实际情况和意见建议。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营业状态以乡镇意见为主,对于个别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营业规模较大的,经核实后单独进行增加值核算,并计入乡镇GDP总量。

(五)公开公正原则。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严格执行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核算所使用的基础数据向各乡镇反馈,核算基本方法和主要核算结果按时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全市乡镇GDP核算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乡镇GDP核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局局长和市统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财政、公安、教育、卫健、市场监管、人民银行、民政、交通、邮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主要领导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副局长赵明明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具体业务负责人为市统计局综合核算科刘远明同志,联系电话0435—4656308。

四、组织方式

2020年第三季度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核算方法和核算工作流程,对各乡镇GDP总量和增速开展核算工作。

(一)基础数据收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核算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常规统计调查资料、抽样统计调查资料、部门统计资料、乡镇核实资料等。

(二)开展核算业务。按照“先行业、后综合、最终核定”的步骤,依据核算方法制度和核算业务流程进行。

1. 审核基础数据。从统计标准、口径范围、数据协调性等方面,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核评估,确保数据之间逻辑关系合理,基础数据规范可信。

2. 核算分行业增加值。根据审核评估后的基础数据,按照核算方法制度和规范的工作流程,核算各乡镇、各行业的增加值。

3. 核算产生初步结果。汇总各行业增加值,得到各乡镇GDP初步结果,并对各乡镇GDP总量、行业结构、速度数据进行匹配性和协调性方面的审核评估,确保各乡镇汇总数与全市经济发展趋势的一致性。

4. 复核初步数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核算结果反馈至乡镇统计工作站进行复核。根据乡镇提交的复核意见,研究解决复核意见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乡镇GDP初步审核结果。

5. 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审核结果向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形成乡镇GDP核算正式结果。

(三)反馈核算结果。乡镇GDP核算结果在省统计局反馈全市GDP核算结果后10个工作日之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反馈至各乡镇统计工作站。

五、核算方法

乡镇GDP核算是全市GDP核算工作的拓展和延伸,乡镇GDP核算以全市季度GDP省反馈数据为基础,利用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资料、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资料、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数据资料,按照比重分摊法、人口匡算法核算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得到GDP数据。

1. 比重分摊法。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当中批发零售、金融、其他服务业等行业增加值核算采用此方法。如分乡镇农业增加值通过各乡镇农业产值占全市的比重分摊;工业增加值分为规上工业增加值、规下工业增加值、个体经营户工业增加值三个部分,分别按照相关指标占全市的比例进行分摊,再汇总得到各乡镇工业增加值数据。

2. 人口匡算法。对于基础指标无法满足的部分行业,如铁路、电信、居民自有住房等,采用乡镇户籍人口数据进行分劈匡算。

六、基础资料来源及提供

核算采用的基础资料包括: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乡镇核实情况等方面资料。

(一)经济普查资料。包括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分行业营业收入资料,各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所占比重资料,由市统计局综合核算科提供。

(二)常规统计调查资料。为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常规统计调查和抽样调查所取得的各类季度和月度统计资料,由市统计局有关专业科室提供。

(三)部门统计资料。包括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相关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利用行政记录加工整理形成的统计资料以及部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财务资料等,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

(四)乡镇核实资料。包括乡镇规模以下企业经营状态资料、乡镇个体经营户经营状态资料、乡镇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财务资料或其他证明资料,以及超过四上企业入库标准但因其它原因无法入库企业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证明资料(此类型企业按先入库后报数原则,只认可其四上标准以下部分的数据)。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质量控制。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严格执行各项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实施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不得以任何形式“跑数要数”。夯实核算基础数据质量,严格执行核算方法,严格规范核算工作流程,加强对乡镇GDP进行匹配性、协调性评估,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可靠。

(二)严守保密纪律。各乡镇GDP初步核算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乡镇GDP数据公布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与乡镇GDP核算相关的各类数据以及关于乡镇GDP核算工作的各类信息。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