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示的原则
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1. 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事关全乡的重大行政决策;
3. 乡政府管理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 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5.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6. 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7. 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8. 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1. 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公开;
2. 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等形式公示;
3. 其他公示形式。
乡政府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乡政府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