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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河口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明电〔202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梅河口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全面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步伐,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优化征缴服务功能,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兼顾平衡我省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和大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参保人群结构、综合评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吸纳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确定2023年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310元,确保达到国家缴费标准。

  我市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

  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居民自愿)

  二、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30元定额资助。

  脱贫人口(包含学生)原则上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缴费,其参保资助需向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

  三、集中缴费期限 

  2023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 12月31日。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和新生儿出生90日内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四、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仍沿用医保登记,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缴款方式;农村居民由乡镇(街)组织,医保登记,村组、社区配合在银行或使用微信、支付宝缴款方式;全市所有在校、在园学生,由市教育局组织,医保登记,学校使用微信、支付宝程序缴款。

  五、职责分工 

  为加强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征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各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缴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进展情况调度等工作。

  (二)市税务局。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

  (三)市医保局。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预缴期前,医保部门应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避免重复登记,防止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归属地错误的发生,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困难群体和儿童身份标识和个人应缴金额标注工作,提前发送至税务部门核准入库。

  (四)市财政局。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

  (五)市民政局。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

  (六)市乡村振兴局。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 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七)市教育局。组织全市城镇各学校、幼儿园开展在校学生、儿童的参保统计和征缴推进工作。

  (八)合作银行。集中缴费期间,合理安排网点、窗口人员力量,全力做好缴费服务;做好窗口人员培训,确保准确缴费;积极与税务联络沟通,快速解决征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解费款。

  六、征缴时间步骤安排 

  为了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各乡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医保、税务、民政、乡村振兴、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抽调专人组建集中工作办公室和工作组,统一指挥,密切协调,集中攻坚。具体时间步骤安排如下: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2年9月26日—2022年10月15 日)。 

  医保、税务等部门负责,各乡镇(街)配合,采取多种方式,向全市城乡居民广泛宣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方式、地点以及待遇保障政策,全面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街)落实专人负责,积极与市税务局联系,对本乡镇(街)所有村组、社区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征缴工作培训,参保率较低的村组、社区要落实乡镇(街)主要领导包保责任,达到城乡居民人人参保的总体目标。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参保信息归集传递。 

  (1)10月1日前,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及稳定脱贫人口信息传递至医保部门。

  (2)10月1日前,医保部门将2023年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和六类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核定2023年缴费费额。

  (3)10月1日前,税务部门按村组、社区打印参保人员明细信息,发放到所属乡镇(街),由乡镇(街)统一发放至所属村组、社区。

  2.保费解缴。 

  各乡镇(街)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所属村组、社区配合在银行或使用微信、支付宝缴款方式开展居民个人缴费工作并做好登记。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医保大厅办理新参保登记后缴费。异地参保人员自愿在本地参保的,需在未缴费前,到医保大厅办理参保变更登记成功后缴费。

  3.在校在园学生儿童保费征缴。 

  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儿童,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部署,学校幼儿园使用微信、支付宝程序缴款。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本校在校学生、儿童参保信息统计并与市医保局进行参保信息核对,市医保局负责对参保信息审核并进行参保信息录入。

  4.缴费人员信息核对及存档。 

  缴费截止期后,税务部门按村组、社区形成缴费清册,下发各村组、社区核对已缴费人员信息。信息核准后,由村组、社区加盖公章,报送税务部门存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城乡居民得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首要前提。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加强工作保障,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协同,落实责任。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三)精心组织,加大宣传。税务、医保等部门要精心谋划,强化组织协调力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重点突出医保权利义务对等、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参保人员自觉主动参保缴费。

  (四)优化服务,保证参保率。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