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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还河于河”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还河于河”工作实施方案
(2023-2025年)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3〕1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还河于河”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还河于河”工作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江河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特别是省委书记景俊海关于“要坚决还河于河,确保最大行洪截面和河道通畅。要逐条河道清理”和省长胡玉亭关于“系统排查,提出分类分时清理规划、方案,省政府专项部署”的批示要求,根据副省长韩福春关于“制定整改方案,分类分时限彻底整改到位”的专题部署,统筹区域发展和安全,强化河湖空间保护和管控,着力解决过度开发河湖资源、与水争地、挤占河湖空间、影响行洪安全等突出问题,保持河道通畅和河势稳定,恢复和提高行洪泄洪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聚焦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严格划定河湖水域岸线边界,严厉打击侵占、破坏河湖水域岸线行为,重点清理整治严重阻水、妨碍河道行洪等突出问题,依法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管理,全面打造边界清晰、权责明确、管控有序、安澜通畅的河湖生态空间,真正做到“还河于河”,守护好江河湖泊生态风貌,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的永续利用,努力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二、重点任务
  对照目标要求,利用2年时间实施完成明晰河湖边界、系统排查问题、分类分时整治、科学空间管控4项重点任务。
  (一)依法划定管理范围,科学明晰河湖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确保河湖划界规范有序,成果科学精准,做到还界于河。
  1.科学精准复核修订划界成果。在2020版河湖划界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复核修订河湖边线,科学精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边线界址,突出解决个别河段、湖泊划界成果中降低洪水标准、故意避让或不规则改变河道等不精准问题。(牵头部门:省水利厅;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1633条河流、1平方公里以上152个湖泊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复核修订工作。
  2.实施河湖边界管控“一张图”。按照41-44纬度带分类,将全省复核修订后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测绘上图,并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叠加比对,使河湖物理边界与数字边界融合一致,形成全省河湖空间管控“一张图”,为真正做到“还河于河”、持续规范河湖管理提供保障支撑。(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将全省复核修订后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与自然资源部门“三区三线”及三调矢量数据库成果叠加,形成全省河湖空间管控“一张图”。
  (二)全面系统排查,摸清底数,确保问题清仓见底。依据复核修订后的最新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由市(州)统一组织,以县(市、区)为工作单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逐河、逐湖重点排查河道内存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含铁路桥、公路桥、引桥、浮桥、村屯)、阻水片林、耕地、围堤、抬高河道地面高程和缩窄河道等五大类突出问题,全面掌握河湖管理现状,彻底摸清问题底数,分类统计,登记造册。经评估论证后认定是阻碍河道行洪的问题,纳入整治清单。突出问题导向,制定分类分步处置措施和办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形成“还河于河”排查评估报告,为全面开展河湖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打下坚实基础。(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吉林省电力公司、中铁沈阳局集团;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由市(州)统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完成区域系统排查任务,形成问题分类整治清单和排查评估报告,报送省河长办,同时抄送省直相关牵头部门审核指导。
  (三)分类分时处置,坚决整治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各市(州)要组织指导县(市、区)对照自查问题清单,集中开展分类分时清理整治工作,逐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对整改完成问题,要及时组织验收。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严重阻水的房屋(含厂房、泵站)、引桥、浮桥、横堤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2025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其他妨碍河道行洪问题清理整治。对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市(州)政府提出整改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实施挂牌督办。
  1.加快推进阻水建筑物、构筑物问题清理整治。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民房(包括村屯)、厂房、浮桥、引桥、拦河坝(闸)、水质监测站、供热泵站、废弃桥墩、光伏电站、风电设施、电力设施、有实体建筑的大棚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法依规实施分类处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实施前建设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逐项科学评估,对影响防洪安全的要坚决清除,不影响防洪安全或通过其他措施可以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予以保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实施后至2018年12月31日建设的,作为“存量问题”要依法处置,区分不同情况,限期补办防洪论证行政许可审批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的要责令坚决清除;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出现的,作为“增量问题”,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清理。(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吉林省电力公司、中铁沈阳局集团;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国家遥感图斑推送河湖“四乱”问题以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到2024年5月31日汛前,完成严重阻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2025年12月31日前,持续加强河湖规范管理,即时清除新一轮国家遥感图斑推送及河湖新增“四乱”问题。
  2.稳妥推进河道内耕地问题整治。根据摸底排查结果,明确河道内耕地性质、面积、作物种植等基本状况,按照国家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不妨碍行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各市、县对河湖范围内不同类别的耕地,落实台账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二调”为耕地、“三调”仍为耕地的河道内耕地,原则上应纳入耕地保护任务,明确地类范围,禁止边界外扩;对河道内其他类别的滩地、耕地要明确地类性质,不得再将河道内滩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已经纳入耕地保护任务和暂时无法清退的河道内耕种的滩地,要依法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提高行洪通畅能力。同时,严禁以各种名义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等新增问题发生。(牵头部门:省河长办;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春耕前(3月底),要逐河、逐湖、逐项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分类整治任务。
  3.积极推进阻水片林问题清理整治。对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河道内存在种植密集、壅水严重的片林,需开展科学防洪论证,要采取顺水流方向间伐、择伐、皆伐等方式,减小阻碍行洪断面,确保行洪安全;对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中小河流行洪断面较为狭窄的河道,要结合近年来汛期洪水情况,对历史上出现过严重阻碍河道行洪情况的林木,要全部纳入本次整治范围。如河道内林地上林木影响行洪安全,确需皆伐甚至调出林地的,应在县域内实现林地进出平衡。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整治”计划,实施分类限时整治,对已实施采伐后的河道内林地不得补种阻碍行洪的林木。依法依规种植的护堤护岸林木不纳入排查整治范围。(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省林草局;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5月31日前,要逐河、逐湖、逐项完成河道内林地的分类整治任务。
  4.扎实推进围堤问题分类治理。依据围堤排查结果,结合建设年代、保护对象、所处位置等现状,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国家粮食安全、江河生态保护及滩区围堤治理发展要求,结合我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有关要求,将滩区内现有围堤划分为“清除类围堤”“保留类围堤”两大类。清除类围堤主要是指河道内非法建设的围堤,特别是阻水严重的横堤应予以全面清除;保留类围堤主要是指“降低高程”“维持现状”“可适当加固”三类围堤。各地应结合清堤平围、工程治理及人口安置等制定方案,依法依规明确围堤分类,实施分类处置。(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5月31日前,要逐河、逐湖、逐项完成清除类围堤的重点整治任务。
  5.全面推进抬高河道地面高程及缩窄河道等问题清理整治。对修建公园、湿地、亲水平台等活动场所而导致人为抬高河道高程,特别是发生明显阻水或影响洪水通畅的涉河建设项目,要坚决限期改建或拆除,恢复原状,保障行洪安全;对人为侵占原河道而导致河道缩窄的特定活动,要切实采取措施,恢复河流原初面貌;对确实无法恢复的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牵头部门:省水利厅;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5月31日前,要逐河、逐湖、逐项完成人为抬高河道高程和缩窄河道等特定活动的重点整治任务。
  (四)加强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各地要以“还河于河”工作为契机,坚持建管并重,突出当前改、长久立,定期开展“回头看”,坚决遏制“四乱”问题反弹。同时,加快河湖系统治理、综合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到2025年底前,在保障河道安澜通畅的基础上,全面消除“光板河”行动,合力打造幸福河湖建设,推动江河湖泊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善,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1.着力强化水域岸线规划约束。各地要严格执行“沿河城市河道治理保护专业规划需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加快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控,严格管控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将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2.用“长牙齿”的硬措施强化制度监管。逐河逐湖建立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数据库,严格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特别是坚决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3.加强重大涉河涉湖问题整改攻坚。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建立跨界河湖协商共治联席机制,实施全流域系统治理、综合整治,特别是对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含河湖长制)指出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深入整改、全面整改,形成强大震慑作用,确保改到位、改彻底。(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4.突出科技赋能,提升河湖智慧化监管能力。加强省级河湖长制专业信息系统在线应用,配备必要的河湖监督监管设施设备,充分利用大数据、实时监控、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强化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疑似问题的智能识别、预警预判,对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持续提高“还河于河”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5.努力打造幸福河湖。以万里绿水长廊为载体,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等多方面的有机联系,实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按照每年不低于1000公里实施建设,特别是坚持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治理水污染为约束性指标,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再实施绿美河湖两岸500公里,全面消除“光板河”,推进幸福河湖建设,打造安澜、生态、美丽、文化、智慧、发展的“母亲河”,为实现吉林生态强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牵头部门:省河长办;配合部门:省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机制链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还河于河”工作负总责,各级河湖长分级负责,切实做好责任河湖具体工作。省政府建立以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的“还河于河”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涉河涉湖问题,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别是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要做好系统指导,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切实开展本行业涉及河湖的相关工作,形成强大攻坚合力。各级河长办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调度、汇总等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规范用河行为,严格水域岸线审批机制。各地区、各部门严格落实涉河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审批制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严禁开工建设;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限期补办许可审批手续,限期内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防洪安全与生产生活关系,在拆除桥梁(浮桥)、用于农业生产的拦河(坝)闸等设施时,做到科学论证、拆建结合、合理化处置,在确保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底线的同时,最大程度保障群众日常生活生产发展必需。各地要依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最终成果,依法依规定位河湖边线,科学设置岸线界桩、界碑,也可通过消除“光板河”实施堤防背水侧或岸线外侧植树、种草等措施,进一步明晰河湖边线界址。
  (三)强化联合执法,夯实“四长”协作机制。要把“还河于河”纳入县级以上河湖长牵头、河长办与公检法机关协同参与的“四长”协作机制的重要内容,聚焦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危及河道行洪安全等突出涉河涉湖问题,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重点盯办、共同查处,坚决守护好区域的“母亲河”。
  (四)多方筹措资金,拓宽投融资保障机制。要结合工作任务,创新思维,紧盯上级政策导向,多层次研究政策、多领域谋划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工作任务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结合各行业领域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各级财政对“还河于河”工作支持力度,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积极申报专债资金支持。加强与农发行等银行金融机构沟通协调,进一步拓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共建河湖的良好氛围。
  (五)突出监督检查,落实激励问责推进机制。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涉河湖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定期拍摄制作“还河于河”警示片,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在省级相关会议上播放,指导督促各地进行整改落实。把“还河于河”作为河湖长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赋分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各地区、各级河湖长和各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效突出的地区及河湖长,要进行激励表彰;对未完成任务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地区及河湖长,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六)常态化宣传报道,建立社会舆情正面引导机制。要通过电视、媒体等多种渠道,多角度多方位解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高社会公众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细做实群众工作,确保“还河于河”顺利推进。要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弘扬正能量,强化区域协调联动,确保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及多部门、多层级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形成复苏河湖生态的强大合力,营造全社会守河共治的良好氛围,保障“还河于河”工作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