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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山城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5、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7、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行政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山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