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山城镇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山城镇人民政府会议公开制度(试行)

山城镇人民政府会议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强政务阳光透明,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全面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公众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居民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

第三条 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涉及以下内容的议题,可邀请公众代表列席:

(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部署;

(二)涉及扶贫开发、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

(三)人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有关社会管理问题。

第四条 由相关部门提出是否邀请有关人员列席,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经政府审核同意,由政府行政办邀请,或委托相关部门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政府每年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不得少于2次。

第五条 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精神,由镇党建办按照政府有关要求,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动态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会议精神。

第六条 涉及扶贫开发、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会议研究通过的相关政策,按公文审核印发程序印制发布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会议公开痕迹资料需妥善保存,具有以下内容:

(一)议题单、会议纪要有明确的邀请公众代表的记录;

(二)邀请参会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住址、电话等基本情况记录。

(三)会议现场拍摄照片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