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水道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镇党政办为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镇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镇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镇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水道镇各站办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梅河口市水道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镇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第七条 梅河口市水道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梅河口市水道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党委统一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站办各负其责、镇党委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镇机构、职能、工作、人事信息等情况的,具体包括:
1.机构信息:单位工作职能、单位领导、科室信息、下属单位信息;
2.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依法需公开的文件以及政策解读信息;
3.规划计划: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信息:通知公告、日常工作等信息;
5.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其它人事信息;
6.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审查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公文在送主要领导签发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审核,标明该公文公开属性(机密程度)。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签署意见。未经签发或未经标注公开属性的一律不予复核。
第十三条 非公文类信息,应由镇党政办提出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主要领导签批,并按公开属性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水道镇各站办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因不报、漏报、瞒报、谎报公开信息或因公开信息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镇党政办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便于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梅河口市水道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