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9707K/2020-03890 |
分 类: | 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水道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06日 |
标 题: | 【政策解读-社会救助】水道镇关于转发《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实施方案》市民政局下发的文件要求不符合低保条件20条规定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06日 |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9707K/2020-03890 | 分 类: | 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水道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06日 |
标 题: | 【政策解读-社会救助】水道镇关于转发《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实施方案》市民政局下发的文件要求不符合低保条件20条规定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06日 |
1、低保经办人员和村、乡镇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将不符合条件家庭纳入低保的;
2、不符合条件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
3、违规操作的“合户保”、“分户保”;
4、群众反映强烈,家庭条件好转,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5、死亡人员不及时上报取消和冒领低保金的;
6、法定劳动年龄内(16周岁—60周岁、女16—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7、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
8、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
9、常年外出务工者;
10、失踪、潜逃、狱中服刑人员(包括刑期未满保外就医人员);
1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12、不按要求参加低保证年检的;
13、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能力但未履行义务,使申请人生活困难;
1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15、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美容等消费场所的;
16、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超标准装修住房,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
17、家庭拥有大型农机具、汽车、空调、珠宝等高档消费品的,有购买股票、高价值收藏或其他投资行为;
18、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调查,拒绝或不如实提供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义务人的收入、财产等各项情况,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包括非稳定的隐蔽收入)、财产等各项情况;
19、因赌博、嫖娼、酗酒、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0、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主动放弃享受后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异人员,或者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和其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