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新合镇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梅河口市新合镇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梅河口市新合镇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根据《梅河口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监督管理以及动态调整适用本制度。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条 行政权力动态调整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工作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工作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 对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我工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镇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第八条 因法律法规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提出意见建议,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想镇纪委投诉或举报。 

第十条 工作部门应公布最新保留的权责清单,同时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我镇工作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以权责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开展部门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备案、通报与发改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工作部门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纪检机关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我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我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 

第十六条 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权责清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政府行政权力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