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镇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镇政府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村工作政策执行情况。
2、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3、乡镇基本情况及五年工作规划;
4、当年工作目标、为民办实事的目标、公益事业收支及完成情况;
5、累计债权、债务情况,政府机关财务收支情况;
6、乡镇干部考核及交流情况;
7、政务公开开设的投诉信箱、监督电话、监督员;
8、群众普遍关心的以及上级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二)镇站、办、所、校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实施公开的部门和单位
(1)党政办公室;(2)经管站;(3)民政办;(4)财政所;(5)派出所;(6)农科站;(7)农机站;(8)学校;(9)畜牧站;(10)卫生院;(10)水利所;(11)林业站;(12)司法所;(13)计生办。
2、公开内容:
分政务、财务、事务、服务四大类。具体包括:(1)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2)代县行政执法部门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罚款依据以及标准、收缴情况;(3)农业技术、社会事务服务性涉农收费;(4)上年及季度财务收支;(5)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规范公开时间
常规性工作在公开栏上每季度公开一次,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点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三、相关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1、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2、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
(二)政策解读制度
1、涉及到政策制度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策制度,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2、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通俗化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在中央、省、市重要政策出台、重点工作推进、重大事件发生时,镇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定调、自觉把关等职责。
(三)舆情回应制度
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舆情回应的主体责任。及时掌握人民群众所思所愿,把握公众关切,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提高回应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针对百姓民生等社会热点,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及时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强化对重大突发事件舆情风险源头的研判,增强回应的针对性,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公众参与制度
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主动向有代表性的群众问计求策,使各项政策符合客观实际,更接地气、更合民意。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向社会公开。
(五)会议公开制度
对涉及各方利益、社会影响面广的政府决策事项,应准许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代表等列席和旁听有关会议,以增强决策透明度。
(六)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1、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2、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3、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4、公文的草拟处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5、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处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6、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7、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8、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9、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七)监督制度
1、对政务不公开或政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等行为,人民群众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2、坚持把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乡镇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同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其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3、把政务公开作为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4、政务公开后,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作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