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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塑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4]1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禁塑令”)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66号),做好禁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统筹各方力量、调动各方资源,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特别是“禁塑令”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调度情况,研究各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迅速拿出解决方案,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政府。  

  各级政府要按照“禁塑令”的规定,切实肩负起禁塑工作的领导职责。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推动,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细化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开展工作,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省政府将在2015年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增列禁塑工作内容,督导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  

  二、加强社会宣传  

  各地区要落实责任部门,对禁塑工作进行广泛深入宣传。  

  (一)要细化策划宣传工作方案。要准确把握好社会舆论导向,涉及重要敏感问题主动积极应对。要选择受众面大、群众普遍关注的宣传载体,采取密集播放、高频次播发等方式,强化宣传效果,做到广而告之,家喻户晓。  

  (二)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跟踪“禁塑令”实施后各项工作进程,曝光行政不作为、企业违规等行为,通过大面积宣传教育统一社会共识。  

  (三)要发动社会力量扩大宣传。各级商务部门要从行业主管部门角度,部署商贸企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画、悬挂条幅等宣传品,引导企业自律、扩大民众认知。  

  三、强化产品质量标准检验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做好质量标准检验工作。  

  (一)要制定细化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达标。  

  (二)要建立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加快完成对检验机构的认证和业务指导,保障满足市场监管对样品抽检的需要。  

  (三)要指导生产企业建立企业标准,完成地方备案和产品质量认证,保障在国家QS认证目录中没有聚乳酸可降解塑料制品情况下,在本省内生产、销售聚乳酸可降解塑料制品合规。  

  四、加强市场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一)要细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确保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自觉遵守“禁塑令”。在流通环节保持严管态势,要组织领导到位,告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二)要拟定对实施“禁塑令”进行执法的具体工作方案。在“禁塑令”实施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监管人员要在市场监管中亲临现场,做出声势。  

  (三)要坚持依法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避免引发社会矛盾。要配齐人员设备,完善进销货台账等检查方法,时时保持对市场的监管检查力度。  

  五、督促商贸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各级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商贸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要积极动员督促商贸企业主动积极支持参与禁塑工作,主动与符合标准的生产企业开展产需衔接,加快消化不符合 “禁塑令”要求的产品。  

  六、做好组织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要组织协调好生产供应工作。要加快推进符合“禁塑令”规定的可降解塑料制品项目建设,协调解决要素配置,保障市场上的替代产品货源充足,规格齐全。加快启动上游聚乳酸原料项目,推进产业链项目建设,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缩小可降解产品与传统不可降解产品的差价。  

  禁塑工作涉及产业、市场、民生等方方面面,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要积极稳妥处理禁塑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