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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14年起在东北和内蒙古启动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即:取消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作用,由国家制定能够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的目标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生产者给予补贴。我省作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省份之一,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保障生产者基本收益的前提下,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国家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积累经验,为农产品价格改革探索方法和途径。 

  二、改革原则 

  ()市场决定价格 

  大豆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 

  ()保障基本收益 

  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障种植者基本收益,稳定大豆生产。 

 )坚持公平补贴 

  启动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时,坚持按种植面积实行公平补贴,多种多补、少种少补、不种不补,通过建立严密的监管机制,确保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据实足额发放给实际种植者。 

  ()政策平稳过渡 

  实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后,临时收储政策相应取消。要全面做好生产、流通、储备、加工等各环节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工作,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 

  三、主要内容 

  落实国家大豆目标价格改革任务,当全省大豆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我省按照国家拨付的补贴款和统计部门提供的大豆种植面积对生产者核定和发放补贴。 

  (一)目标价格 

  大豆目标价格由国家统一确定,一年一定,并于每年播种前公布。试点地区执行统一的大豆目标价格。 

  (二)市场价格采集 

  我省大豆市场价格为采价期内全省大豆平均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监测确定。采价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三)补贴发放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大豆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 

  2.启动条件。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 

  3.发放补贴。启动补贴时,中央财政根据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国家统计局调查的我省大豆产量测算补贴资金总额,并拨付给我省。省财政厅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州)、县(市)大豆种植面积,将国家补贴资金拨付给大豆产区各市(州)、县(市)。各市(州)、县(市)按照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大豆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各乡镇。各市(州)、县(市)统计部门会同农业、粮食等部门负责建立大豆种植户花名册,乡镇财政部门利用“一卡通”或现行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发放渠道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大豆实际种植者。 

  4.补贴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元/亩)=国家补贴总额(元)÷全省大豆种植面积(亩)。 

  5.数据统计。全省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标准所依据的大豆种植面积数据,采用大豆种植市(州)、县(市)统计部门调查统计汇总计算出的大豆实际播种总面积。 

  每年大豆出苗后,各市(州)、县(市)统计部门会同农业、粮食等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当地大豆种植情况调查,根据大豆实际种植面积建立种植户花名册,并由市(州)、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查证核实。每年6月底前,各市(州)、县(市)统计部门将根据种植花名册计算出当地大豆实际播种面积数据,并将此数据报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负责将国家统计局核准后的大豆面积及产量调查数据提供给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等。 

  6.发放时间。如果启动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省财政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即将资金拨付给各市(州)、县(市),各市(州)、县(市)要及时发放到各乡镇,保证乡镇财政部门于5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大豆实际种植者。 

  (四)保障措施 

  省物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全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汇总、上报实施情况,并负责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市场价格监测、成本收益调查核算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生产者。 

  省统计局和省农委、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大豆种植面积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款公示、举报、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省粮食局与相关部门负责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引导大豆加工、仓储企业参与大豆收购。 

  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宣传。 

  四、组织领导 

  大豆目标价格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省政府部署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办法等抓好当地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抓紧完善细化相关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关于大豆目标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吉林省人民政府上报的《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特别是2014年是改革的头一年,准确统计和确认种植面积,顺利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植者手中,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具体工作。为此,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大豆目标价格改革,是一项全新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流程,组织抓好具体实施工作。 

  (一)建立会商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是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牵头部门,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和协调,加强部门合作,跟踪、评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系统上下、地区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加强调研督导工作 

  各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调研,指导督促本系统扎实细致有序落实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督导,推动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深入展开。国家和省将适时组织人员赴各市(州)和县(市、区)进行工作督导。 

  (三)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定期报送工作进展、市场和价格运行情况,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情况。按照国家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农委、省粮食局成立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信息专报小组,小组成员单位需指定专门联络员,作为今后调度情况的窗口和渠道。请各单位于2014122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省物价局。从现在起到20155月底,需每月12日、27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定期向省物价局报送上述相关情况,省物价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抓紧落实2014年改革各项工作 

  落实大豆目标价格改革,需要有关部门依据《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为了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特别要加强和细化以下工作: 

  (一)认真有序做好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 

  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粮食局,按照国家具体部署,组织全省十四县二十九个监测点,认真落实大豆市场价格监测、汇总、分析、上报工作,相关数据要及时、准确,并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时期市场价格动态监测。省物价局要进一步加强大豆生产成本调查,增加调查县和调查户布点,加强对调查人员和农调户的业务培训。要对不同生产水平、不同生产规模、不同组织方式下的大豆成本收益情况进行分类调查,保证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 

  (二)抓紧组织落实种植面积调查统计工作 

  鉴于目前我省大豆已经收割完毕,2014年大豆种植面积统计暂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乡(镇)政府调查统计,采取建立花名册汇总,逐级上报的形式落实。2015年以后的种植面积统计工作由省统计局统一安排部署。 

2014年大豆种植面积调查统计工作程序:由乡(镇)政府逐级向所有种植者发布公告,告知大豆实际种植者据实向村委会(农场)申报种植面积,村委会(农场)负责登记、核实,并向全体村民公示,满7日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核查后,建立本行政区内大豆种植面积花名册,报县(市、区)统计局、农业局和财政局。县(市、区)统计局、农业局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当地政府审定,并责成县(市、区)统计局报省统计局。 

  调查统计中,各地要遵循国家改革要求,明确补贴对象为大豆实际种植者。下列大豆种植面积不予统计核定: 

  1.在国家、省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 

  2.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 

  3.虚报、谎报的种植面积。 

  请县(市、区)统计部门务必于2015120日之前,将种植面积数据上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汇总全省种植面积总数,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认后,与省财政厅进行衔接。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负责将国家统计局核准后的大豆面积及产量数据及时提供给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农委、省物价局。 

  (三)严格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全面做好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制定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贴发放程序,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平稳有序。组织全省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做好大豆种植面积花名册与补贴资金发放系统名册的对接工作,确保补贴资金于5月底前足额发放给大豆实际种植者。 

  (四)立即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解释 

  针对今年新产大豆上市后农民和收购企业观望情绪较重的情况,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宣传工作,准确解读改革相关政策。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组织力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采取广播、电视、明白卡、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市场交易各方特别是广大农民,全面、准确了解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引导农民放心卖豆,引导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稳定市场预期。 

  (五)积极引导市场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针对今年市场交易清淡的情况,各级粮食主要部门要采取座谈、研讨等形式,帮助企业分析研判市场形势,从积极把握市场机会的角度,正确引导收购、加工、仓储企业积极参与市场收购。 

  (六)切实落实好各项监管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款的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依法依纪惩处骗取补贴的行为。 

  

吉林省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实施办法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为保障我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遵循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统计局、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粮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吉林省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以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为根本原则,确保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按种植面积实行公平补贴;坚持依法统计,采取科学统计方法,确保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大豆种植面积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为保障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据实发放给实际种植者提供统计依据。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成立以统计部门为牵头单位,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的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统计部门下设办公室,由统计局分管农业统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统计局及其他部门指定一名具体督办这项工作的处(科)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市(州)统计局要把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上报省统计局备案。 

  省统计局负责全省大豆种植面积统计的统一部署工作。各市(州)统计局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统计局做好本地区大豆种植面积统计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其他部门协同统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所辖乡(镇、农场)做好本地区大豆种植面积统计数据采集、填报和报送工作。 

  三、统计方法和步骤 

  本《办法》中大豆种植面积统计采用全面统计报表方法,大豆种植面积全面统计报表建立在大豆种植户花名册基础之上。大豆种植户花名册表式和大豆种植面积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统一设计制定(表式见附表1至附表6) 

  (一)建立大豆种植户花名册 

  各县(市、区)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组织建立本地大豆种植户花名册工作。每年在播种大豆后的半月之内,由各地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认真组织好所辖乡(镇、农场)建立村、组大豆种植户花名册(详见附表1),同时采取层层包干形式确保花名册各项数据真实准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采取包片的形式指导监督所承包乡(镇)、村、组建立花名册,并将花名册在村委会和屯(组)张榜公示(详见附表6),同时告知举报电话。乡(镇、农场)要留存公示榜照片以备核查。花名册要在当地县(市、区)统计局备案并上报上级统计部门。 

  (二)大豆种植面积核查 

  每年大豆出苗后,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当地大豆种植面积的核查和认定工作,并将核查报告报省统计局。省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区大豆种植面积进行抽查。 

  (三)统计上报 

  各级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大豆种植面积统计报表的填报、审核、上报工作。大豆种植面积统计报表数据由乡(镇、农场)具体组织实施填报,经村委会及乡(镇、农场)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送所在县(市、区)统计局,经县(市、区)、市(州)、省统计局三级审核后,再经我省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认定后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乡(镇、农场)统计起报时间定为625日,县(市、区)上报时间为75日,市(州)上报时间为710日,省上报时间为715日。 

  (四)法律责任 

  各填报单位及个人要实事求是地填报大豆种植面积报表,如发现虚报、篡改大豆种植面积统计数据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四、注意事项 

  大豆价格补贴对象为大豆实际种植者,大豆种植面积要与耕地承包面积相衔接验证,下列大豆种植面积不予核定: 

  1.国家、省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 

  2.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 

  3.虚报的种植面积。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指导意见 

  

各市()、县()财政局: 

   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部署,2014年国家启动了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037号)、《关于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2738号)和财政部《关于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财建〔2014695号),为做好我省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机制 

  落实国家大豆目标价格改革任务,当全省大豆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大豆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 

  (二)目标价格的制定和市场价格的确定。目标价格按生产成本加基本收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试点期间一年一定,于播种前公布。2014年国家确定我省的大豆目标价格为4800/吨。大豆市场价格为采价期内全省大豆平均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监测确定,采价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三)补贴方式。全省统一按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大豆种植面积进行补贴。大豆种植面积要与承包耕地面积相衔接验证,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种植面积、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虚报的种植面积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国家核定。 

  二、补贴资金确定、管理、拨付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确定。中央财政根据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国家统计局调查的我省大豆产量测算确定对我省的补贴总额,省财政依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大豆实际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确定对各市()、县()的补贴额度。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 

 (三)补贴资金的拨付。中央财政拨付补贴资金到省财政后,省财政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县()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大豆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于次年5月底前将补贴资金采取“一折通(一卡通)”的形式一次性、足额兑付给大豆实际种植者。 

  三、加强目标价格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省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省统计局和省农委、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大豆种植面积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并由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大豆种植户花名册,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和资金安全;要做好政策指导检查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公示和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与统计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统计部门提供的大豆种植户花名册和财政现有直补资金发放系统名册的有效衔接。对直补资金发放系统名册中没有的大豆种植户,要为其另外建立“一折通(一卡通)”。补贴启动后,对大豆实际种植者的补贴信息要在行政村和乡()政府或农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市、区)、乡()财政部门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辖区内大豆种植户花名册对大豆实际种植者的基础信息和补贴信息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监测和实时查询,确保相关信息完整真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协同物价、统计、农委、粮食等部门做好本地区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擅自改变补贴标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及时足额兑付补贴的行为,要及时整改,严肃处理。 

 (四)搞好政策宣传工作。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各市()、县()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报纸、宣传册以及干部走村入户宣传等方式,积极宣传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增强政策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意义,掌握补贴对象、标准、兑付方式和时间等政策要点,做到心中有底,赢得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宣传通稿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14年起我省启动大豆目标价格改革。日前,《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执行。这是国家为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我省《关于贯彻落实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也已印发各级政府。根据方案要求,为了使市场交易各方,特别是广大农民,全面、准确了解大豆目标价格政策,特做我省大豆目标价格政策宣传解读。 

  1.大豆目标价格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大豆临时收储政策。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生产者按市场价格出售大豆。二是我省实行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以国家公布大豆目标价格为标准,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对生产者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则不发放补贴。三是我省大豆目标价格补贴额采取与种植面积挂钩的方式核定。  

  2.今年大豆的目标价格是多少? 

  国家公布,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为4800/吨,即:每斤2.40元。 

  3.今年与大豆目标价格对应的市场价格会是多少? 

  大豆的市场价格是在市场中形成的,是通过监测得到的当年10月到次年3月期间全省大豆的平均市场价格,而不是某个种植者出售的具体价格,那么,与大豆目标价格对应的市场价格水平,会在3月底后,国家汇总平均我省所有监测点数据后得出结果。 

  4.如果启动补贴,会补给谁? 

  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是发放给大豆实际种植者的,而非土地所有者,也就是谁种地谁受益。 

  5.依据什么把国家的补贴发放到每个种植者手中呢? 

  依据乡(镇)政府调查统计,建立的种植面积花名册中的统计数据。这个数据由种植者据实申报,村委会(农场)负责登记、核实、公示,报乡(镇)政府核查。但在有些土地上种植的大豆面积不予核定,如国家、省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 

  6.种植者什么时候能够得到补贴? 

  在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大豆种植面积,测算市场平均价格等项工作的基础上,5月底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给大豆实际种植者。 

  7.种植者怎么领取补贴? 

  通过财政部门建立的资金帐户发放。发放程序为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大豆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各乡(镇);乡(镇)财政所按照大豆种植面积调查统计的花名册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大豆实际种植者。 

  8.对种植者来说,同样的种植面积收益水平会一样吗? 

  同样的种植面积得到的补贴是一样的,但收益水平与生产成本、产量及出售价格密切相关。因此,种植者要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大豆品质,并努力抓住市场机遇,争取将自己的大豆卖个好价钱,这样才可确保自己收益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