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发改联发〔2013〕8号
市直各小学、乡镇学校、公办幼儿园: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综[2012]241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目前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我市公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代收费项目为班车费。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外语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收费标准
1.保教费标准
省级示范园:380元/人.月
市级示范园:300元/人.月
各学校附设幼儿园(班):100元/人.月
以上为最高标准,各园(校)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
2.伙食费
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营利。幼儿园应建立伙食台账,按月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3.班车费
班车由政府或幼儿园出资的,收费要尽可能体现公益性原则;由社会或个人出资的,收费按保本或微利原则确定。
伙食费和班车费标准须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三、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四、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班车费按月收取。
五、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请假的,保教费按以下标准退还幼儿家长预收费用:幼儿实际在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的,不退当月费用。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
幼儿园伙食费和班车费不足月的按天退费。
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按《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伙食费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班车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九、公办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同级国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十、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伙食费和班车费要单独立账,在接受发改、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十一、市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二、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河口市财政局 梅河口市教育局
2013年3月21日
抄报: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3月21日印发